个人感觉应该来一次严打了
记得文革刚结束时候,也就是80年代初期,当时公检法力量还不强,受文革影响各类犯罪非常猖獗,当时全国范围严打,尽管造成了很多冤案,但不可否认很多人最终得到了报应,看看现在:从富二代飙车,到激情杀人,再到婚恋杀人,到现在光天化日之下就压死人,我感觉很多人太过于嚣张了。李昌奎、赛锐先不说,这是必死案,整治这些人不需严打而是要整治公检法的风气,这个不多说。车压死人的这些案例从理论上说,介于交通肇事和估计杀人之间,如果不严打的话,会有很多人逍遥法外,毕竟交通肇事的罪毕竟有限,今后发生类似的问题必须杀人了,如果再给犯罪分子重新做人的机会话,可以说国家可能马上就要有一场灾难了。
在这里我还要解释一下严打:比如一个案子可判3年-20年,我们要判20年,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从重处理,这种情况决不能判死刑,那样就违反法律了。像碾死小女孩这种事,介于交通肇事和杀人之间,就要判死刑,还社会的公道。1
再有我感觉我国这种状态有什么缓刑、减刑的纯属多余。先说死缓,过去叫斩监侯,也叫秋后问斩,比斩立决稍微的差点,但是也几乎是必死无疑的,现在的死缓呢?几乎等于免死了!死缓是什么意思?顾名思义就是暂缓执行,暂缓执行不是不执行啊。
关于减刑我从5岁听到这个词到今天20多年了,还没弄明白,表现好为什么能减刑?你犯罪了,好好表现是应该的,表现不好该罚,但表现好不该奖,就好比我买东西花钱小贩该不该感谢我呢?不该吧,因为我就该给人家钱!一个道理。但有重大贡献除外,比如有的人在监狱给警方提供别的案件线索了,这个当然可以考虑,如果仅仅是在里面表现好,不惹事,觉得没有理由减刑。
这都是不成熟的看法,大家共同讨论